近期,《谯城区乡镇(村)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办法》印发实施,标志着谯城区乡镇(村)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及村办企业项目可以通过审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。 据悉,此次出台的《暂行办法》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组织起草。起草前该局对新修正的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进行了认真研学,同时赴省内部分兄弟县区考察学习先行经验,形成讨论稿并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,报区政府会议审议。 《暂行办法》全文共七章二十条,分别从申请主体、使用条件、办理程序、适用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。该办法的制定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行为,满足乡镇(村)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用地需求,发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效益,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,同时也将该项工作长期化,制度化,把土地政策用活、用透,助力谯城乡村振兴。(石建明 周振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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