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全区首例高空抛物案——被告人王某高空抛物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。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2021年12月13日21时许,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其居住的位于宣城市区某小区某幢19层的家中,将未饮用完的半瓶矿泉水抛出窗外,砸中楼下宣城某石油公司加油加气站遮阳棚,造成遮阳棚部分损坏(经鉴定,损坏财物价值为1945元)。
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,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,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,并取得谅解。案件审理期间,被告人王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。综合被告人王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,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提示:
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积极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生活风险的体现。因高空抛物行为具有的严重性、不可预见性,系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严重破坏。作为宣州区首例因高空抛物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,王某高空抛物案对警示公众具有重要意义。通过修订刑法、运用刑事法律规范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严厉打击,有利于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震慑,提高公众守法意识。
(孙文庆 夏慧 记者 梅觉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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